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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龙管业:举报投诉和举报人制度(2014年4月)2014-04-25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投诉和举报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
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诉、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违反《公司章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行为。
    (二)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
    (三)其他危害公司正常运营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投诉方式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时应
当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人、投诉人的姓名、
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具体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
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投诉举报电话:0579-82201508或82200256。
   第五条   公司提倡实名投诉举报。凡实名举报的,公司将严格保密并以适当
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三章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做记录;在48小时内对投诉、举报
事项进行分析评估,并按以下原则分级处置;
   A 级: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会认为性质严重的举报,
公司对其投诉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判断,认为举报事实基本属实的,按以下方式处
理:
    ①涉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属公司相关规
章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公司接到报告后报公司监事会决定调查方式,并对调
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②涉及公司层面管理缺陷或其他重大失误的举报,公司接到报告后报公
司监事,根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要求提出调查方式,在查明情况后,由负责
调查的部门提出处理和改正意见或建议,并就处理情况报告公司监事会。
    ③其他违纪行为的举报,按照公司有关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办理。
    B 级:按初步调查判断,举报内容具备事实或者构成违纪行为,但不涉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内容性质不严重的举报或投诉,按以
下方式处理:
    ①涉及个人具备违纪事实或者构成违纪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公司应指
定专人对举报内容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提出建议,或向被举报人所在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处理结果的举报案件,处理部
门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②涉及对公司及事件有关部门管理缺陷或失误的举报或投诉,公司应及
时通知相关部门对该管理缺陷,提出补救措施或纠正措施的意见或建议。相
关部门应对该缺陷或失误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反
馈处理结果。
    C 级: 经过初步调查,由审计部初步判定投诉缺乏依据,但其性能并非
主观上的恶意诬告或诽谤,应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D 级:经初步调查,由审计部初步判定属于恶意诬告、诽谤的举报或投
诉,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根据举报人行为给被举报人或公司造成影响的危
害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审计部对受理的举报或投诉根据调查需要,可要求被举报部门
和人员提供与举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并可
要求被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就举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部门
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调查结束后,公司审计部出具调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
司管理层;判定为 A 级的举报或者投诉,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或投诉事件,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按管理权
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审计部完成处理举报或投诉程序后,其相关材料予以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所有与财务相关的违规行为均向内审部汇报,情节严重的应
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受理举报或投诉事件时,应坚持用实事求是、保密、
回避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借举报或投诉之名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
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的失实举报或投诉,
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可对举报人酌情
给予奖励。


                             第五章 反馈

    第十六条 公司将根据投诉方式,在调查结束后向举报者切实反馈调查
结果。对于举报相关违规行为的员工,经查证非恶意诬告或诽谤者,公司将
不施加任何惩罚或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