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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龙管业: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2015-03-03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为明确对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
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以加强股利分配决策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制度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及浙江监管局(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盈
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
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规划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合理平衡公司自身发展和积极回报股东,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当年
盈利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任意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或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
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
或中期分红方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1、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扩大业务规模,满
足公司日常经营现金使用需要。
    2、投入能够为股东带来稳定回报的项目,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使股东资产
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