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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龙管业: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2015-03-18  

						证券代码:002619         证券简称:巨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5—022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巨龙管业”)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毕。作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交易对方,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义聚”)等 16

名法人及邓燕等 1 名自然人作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期、业绩补偿、避免同业

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等承诺。作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浙江巨龙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和金华巨龙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做出了股份锁定承诺和维持巨龙

管业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上述承诺已被《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引用,上述各方对公司

在报告书中引用的相关承诺内容无异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锁定期承诺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的承诺

    1、交易对方日照义聚日照众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
众聚”)承诺:
    就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向本合伙企业发行的全部股份,本合伙企业
承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进行转让。
                                    1
    2、交易对方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银杏树”)、
上海喜仕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康海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海天
达”)、北京正阳富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泰腾博越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民银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邓燕承诺:
    本合伙企业/本企业/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向本合伙企业
/本企业/本人发行的全部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后按如下比例逐步解除限售:
                                                                   单位:股

第一期解除限售股份比例   第二期解除限售股份比例    第三期解除限售股份比例

          30%                      40%                       30%

    第一期股份应于本次对价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且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首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解除限售;
    第二期股份应于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第二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
告》披露后解除限售;
    第三期股份应于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第三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
告》及标的资产本次交易的《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解除限售。
   3、交易对方北京中源兴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万得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湖南富坤文化传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深商兴业创业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合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一贸
易”)、新疆盛达兴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盛世元金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和新疆盛达永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合伙企业/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向本合伙企业/本企
业发行的全部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约定。

   (二)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的承诺

    1、认购对象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企业承诺基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所持

                                     2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就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向本企业发行
的全部股份,本企业承诺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本企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
证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在巨龙管业的合计持股比例(包括直接和间接持
股)高于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巨龙管业的持股比
例,且差距不低于 5%。
    2、认购对象金华巨龙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就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向本企业发行
的全部股份,本企业承诺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本企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
证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在巨龙管业的合计持股比例(包括直接和间接持
股)高于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巨龙管业的持股比
例,且差距不低于 5%。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约定。

       (三)吕仁高出具的承诺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将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维持本人对巨龙管业的实际控制,维持董事会和管理层不发生重大变
化。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将不会采
取任何可能导致巨龙管业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行动。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将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保证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在巨龙管业的合计持股比例(包括直接
和间接持股)高于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巨龙管业
的持股比例,且差距不低于 5%。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基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完成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

                                  3
使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增加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二、交易对方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等约定,本次交易业绩承
诺及补偿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艾格拉斯”)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合
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即承诺净利润分
别不低于 17,886.60 万元、29,992.82 万元、40,138.31 万元和 40,886.05 万元。
     (二)补偿安排
     交易对象对于标的资产业绩承诺的保证期间/补偿期限为 2015 年至 2018
年,其中,日照义聚、日照银杏树、日照众聚、北京康海天达及上海合一贸易对
艾格拉斯 2015 至 2018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交易对方其他各
方仅对艾格拉斯 2015 至 2017 年度的承诺净利润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
     1、补偿金额的计算
     如艾格拉斯在 2015 年至 2017 年度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巨龙
管业应在上述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向交易对方发出书面通
知(书面通知应包含当年的补偿金额),要求其收到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
支付补偿。当年的补偿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 承诺期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 × 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
额
     如艾格拉斯在 2018 年度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巨龙管业应在 2018 年度
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向日照义聚、日照银杏树、日照众聚、北京康海天达及
上海合一贸易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包含当年的补偿金额),日照义聚、日
照银杏树、日照众聚、北京康海天达及上海合一贸易在收到巨龙管业的书面通知
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其支付补偿。业绩补偿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2018 年度当期应补偿金额=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
                                      4
(截至 2017 年度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截至 2017 年度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已
经补偿的金额×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的承诺净利润之和÷250,000 万元)
    2、具体补偿方式
    如交易对方在 2015 年-2017 年间当年度需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的,则
其应先以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但尚未出售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
分由其以现金补偿。
    (1)交易对方每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当年应补偿股份
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
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上市公司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由交易对方中补偿股份义务人
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
应补偿股份数量。
    交易对方各主体之间按照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艾格拉斯权益比例计算各自
应当补偿股份数。
    (2)交易对方任一主体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超过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数,则其应就超出部分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的现金应当等同于
超出部分的股份数×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
    如交易对方在 2018 年需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的,日照义聚、日照银杏
树、日照众聚、北京康海天达及上海合一贸易将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前其在艾格拉
斯的相对持股比例(各自持有艾格拉斯的股权比例÷以上各方合计持有艾格拉斯
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按照上述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向巨龙管业承
担补偿义务。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交易对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任职期限承诺、不竞争承诺、竞业禁止承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日照义聚承诺,在本
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五年内(含实施完毕当年),日照义聚将维护目标公司核心团
队成员的稳定,将确保核心团队成员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五年内(含实施完毕
当年)在目标公司或者巨龙管业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任职。在任职期间,核心团
                                    5
队成员不得在巨龙管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任
职或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竞争的业务。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交易对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交易对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日照义聚及其合伙人、日照众聚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生
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日照义聚、日照众聚及相关企业(包括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设立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该等企业”)的产品或业务
与巨龙管业、艾格拉斯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承诺将
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1)该等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巨龙管业的产品或业务
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该等企业将立即通知巨龙管业,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
与巨龙管业;
    (2)如该等企业与巨龙管业及其子公司因实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产生利益
冲突,则优先考虑巨龙管业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3)巨龙管业认为必要时,该等企业或合伙人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相
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或由巨龙管业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上述有关资
产和业务;
    该等企业及合伙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赔偿巨龙管业因本合伙企业
(或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
损失或开支。
    上述承诺在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作为直接或间接持股巨龙管业 10%以上股份
的主要股东期间有效。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发股对象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主要交易对方日照义聚、日照众聚
签署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巨龙管业《公司章程》及巨龙管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

                                   6
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
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地减少与巨龙管业的关联
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署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
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巨龙管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巨龙管业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巨龙管业或其子公司
造成损失的,由本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在相关承诺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本次交易有助于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
减少关联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尚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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