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巨龙管业: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3-2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A0060 号


致: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浙江巨

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巨龙管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巨龙管业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5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决定召集的。2015 年 3 月 3 日,巨龙管业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浙

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浙江巨龙

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星期四)上午 9:30 在金

华市婺城区临江工业园广兴路 5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吕仁

高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5 日至 2015 年 3 月 26 日。通过深圳

证券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5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5 日下午 3:00 至 2015 年 3 月 26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巨龙管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巨龙管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龙管业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巨龙管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

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巨龙管业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

代表股份数 110,018,824 股,占巨龙管业股本总额的 34.38%。

    3、通过网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投票的股东

    经查验,通过网络系统参加本次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数

3,300 股,占巨龙管业股本总额的 0.0010%。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巨龙管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龙管业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巨龙管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

了网络投票结果。巨龙管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3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0,022,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10,022,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3、《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10,022,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4、《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10,022,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5、《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110,022,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审计机构

的议案》;

    同意 110,022,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 0%。

    7、《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110,022,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8、《2015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10,022,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10,022,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0、《关于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110,022,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巨龙管业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巨龙管业董事签署。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巨龙管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龙管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巨龙管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崔    白




                                                 2015 年 3 月 2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