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龙管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01
证券代码:002619 证券简称:巨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7—015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五)上午 9: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0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仁高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7,957,8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7439%。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7,903,4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73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4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68%。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仁高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
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决议有效期并
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延长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决议有效期并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
1、继续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调整和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继
续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相关事宜;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一切协议
和文件,并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申报事项;
4、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批准、签署有关
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应修改;
5、如有关监管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新规定对本次交易
的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6、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办理有关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和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7、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办理公司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8、继续授权董事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
9、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0、本次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决议有效期以及继续授权的期限为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其中赞成:237,922,3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51%;反对:35,5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14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崔白、赵泽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龙管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龙管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