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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龙管业: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杭州搜影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复核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2017-04-07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巨龙管业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杭州搜影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拇指
      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复核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管业”、“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哲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哲安”)等 4 名交
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搜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搜影”)100%的股权、购
买上海哲安等 5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拇
指玩”)100%的股权。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巨龙管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公司律师,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
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巨龙管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关于评估复核的相关情况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出具了《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杭州搜影科技有限公司股
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 254 号)和《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 255
号),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0 月 31 日。

    中联评估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补充出具了《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杭州搜影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中联评报字[2016]第 1681 号)和《浙江巨龙管
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中联评报字[2016]第
1682 号),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

    中联评估于 2016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杭州搜
影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 2200 号)和《浙江巨
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
报字[2016]第 2201 号),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

    经核查,因存在中联评估其他签字资产评估师参与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贵会立案调查,中联评估经研究决定履行必要的评估复核程序,
出具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杭州搜影科
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复核报告》。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复核
报告,中联评估对以上六份评估报告进行了复核,确认在评估报告所设定的评估假设
及披露的特别事项前提下,基于相应评估目的,评估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选
择了适当的评估方法,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能够反映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
值。

       二、关于评估复核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中联评估已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对《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杭
州搜影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 254 号)、《浙江巨
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
报字[2016]第 255 号)、《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杭州搜影科技有限公司股
权项目》(中联评报字[2016]第 1681 号)、《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
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中联评报字[2016]第 1682 号)、《浙江巨龙管业股
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杭州搜影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
第 2200 号)、《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 2201 号)出具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杭州搜影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项目复核报告》,确认在评估报告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及披露的特别事项前提下,基
于相应评估目的,评估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选择了适当的评估方法,六份评
估报告的评估结论能够分别反映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投资价值。此外,中联评估
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中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中联评估已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履行
复核程序并出具《复核报告》,确认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能够分别反
映各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中联评估已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中引
用的本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
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前述情况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次交易不
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评估复核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吴纪新                          吴纪新




                                        _________________

                                        马勇

                                        签署日期: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