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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艾格:关于临时提案不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更新2021-09-06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UNZH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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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业
务指南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日照义聚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义聚”)委托杨一鸣提出的临时提案不
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
说明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向本所提供的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是根据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将于 2021 年 9 月 13 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日照义聚委托杨一鸣提交的《艾格拉斯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日照义聚作为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股东,提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增加以下提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下简称“提案一”)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下简称“提案二”)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提案三”)


    二、公司对增加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针对上述临时提案,公司决定不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理由为:

    相关提案未列明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
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相关临时提
案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公司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合法合规性

    (一)提案股东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该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二)提案方式和程序

    根据《业务指南第 8 号》之“二、股东大会的提案”要求,“临时提案的提
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东大会


                                     3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
实性的声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提案人未提供关于提案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提案人的提案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提案内容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根据《业务指南第 8 号》之“二、股东大会的提案”第五项要求: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
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云霞,未披露教育背景、兼职情况、最近五年在
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万元,未披露兼职情况、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陶帅,未披露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庆艳,未披露教育背景、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勇,未披露兼职情况、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
    (6)独立董事候选人赵立三,未披露工作经历、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7)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艳,未披露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8)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明海,未披露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提案人提议的董事候选人信息不充分,不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和《业务指南第 8 号》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提案内容方面存在瑕疵,公司不予将日
照义聚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及相关
决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 日。

    本法律意见书有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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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余   彬:




                                              鄢人杰:




                                                  202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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