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艾格:关于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之法律意见书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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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合法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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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合法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致: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艾格拉斯”、“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涉及关于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向本所确认,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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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其已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已提
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获得合法授权;其已做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公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
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
目: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有色金属合金、化
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木材、办公用品、纸浆、煤炭及制品、食品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劳动保护用品、日用杂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食用农产品零售,健康咨
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原因为:鉴于今年以来游戏行业政策管
控力度持续加大,行业头部效应依然显著,新上任的董事会成员不熟悉公司原有游戏业
务,为保证上市公司后续业务正常开展,不对上市公司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已于 6 月份
陆续停止了游戏业务,对公司游戏人员进行了优化调整,并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
披露了《关于成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公司出资设立了上海润物
发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开展贸易性经营活动以保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为配合贸易性经
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删减与主营游戏业务相关的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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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系统服务等内容,从而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的修改
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
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经营范围的内容,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增加表述:“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
形下,任何董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下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从
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 8 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上述董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
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在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
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
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任何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
力和知识水平。”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表述:“总经理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
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
务,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 8 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
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加表述:“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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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下,在公司监事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
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 8 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监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
偿金或赔偿金。”
(一)修订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背景主要为:相比其他
股权较为集中的上市公司,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面临恶意收购的抵御力较弱。为了维
护公司管理层及日常经营环境的稳定,公司做出了修订《公司章程》的决定。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持股比例为 8.43%;第二大股东为北京骊悦金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
5.49%;第三大股东为上海哲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49%;第四大股东为
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4.39%;第五大股东为北京康海天达科技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14%。第六大股东吕仁高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巨龙文化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4.42%的股份。综上可见,公司目前股权分散,第一大股东持
股比例较低,公司对恶意收购的抵御力较弱。为了避免恶意收购可能造成的对公司控制
权、经营管理权的负面影响,董事会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修订了《公司章程》的部
分条款,力图维护公司管理层及经营环境的稳定,避免潜在的控制权之争扰乱公司的正
常经营计划,造成公司股价大幅波动并影响广大投资者利益。
2019 年度以来,公司连续两年亏损,2021 年内,公司逐步剥离了原先的游戏业务,
目前正处在向贸易性业务转型的关键时期。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也是
出于尽力维护公司管理层经营管理稳定性、提高决策效率的考虑,从而全力扭转经营困
境,力争降低退市风险。
(二)修订内容之合法合规性
1、关于支付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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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会
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
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
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本次拟修订的新增上述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实质
上是对上述规定的具体细化。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
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该符合公平性原则,不得损害上市
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本次增设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作用在于事前防范,
目的是提高恶意收购方违规收购公司的成本,防止恶意收购方滥用控制权在短期内大范
围更好管理层,影响公司管理层和经营决策、战略部署的稳定性,避免公司经营管理工
作出现混乱从而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不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利益输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终止
或解除职务后的补偿事项,本条拟修订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后即可执行,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
2、关于每年度改选董事人数的限制及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规定的合法性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形,但并未对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做出更进一步的规定,也
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更换人数做出明确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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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董事提名、选任程序,保障董事选任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五条规定:“董
事会的人数和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修订涉及公司面临恶意收购发生时、继任董事会的候选人规定
及改选限制,是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法》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补充与明确,
该行为实质上属于合法有效的公司自治行为,未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三、《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将董事会成员由九名改为六名,独立董事成员由
三名改为两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五人至十九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董事会成员人数和独立董事的人
数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法》规定。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增加表述:“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2.3.4 条规定 “董
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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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增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内容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
五、《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修订为:“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3、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交
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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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三)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
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章程》拟增加的的内容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六、《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八条,增加表述:“(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之和。(六)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
等方式及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形。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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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收购”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的总额
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另经核查,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
“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的界定。公司在进行本条修订时,参考了部分上市公司章程中关
于恶意收购的规定。为防止本条修订可能与此后的立法实践相冲突,特别注明“如果证
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修订内容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七、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是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对《公司法》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补充与明确,该行为实质上属于合法有效的
公司自治行为,未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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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拟修订《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经办律师:余 彬
负 责 人 : 许 明 君
鄢人杰
202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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