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 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后,我们认为该所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 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 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许自立、梁瑞令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