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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垒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7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交易的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了解和核查后,我们同意将《关于向中植启星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沟
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中植启星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借款 2 亿元人民币,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同时,借款利率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交易遵循了
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
益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联盛                  戴   华                李   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