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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吉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0-07-23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0-049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7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 9:15 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9 号楼 SOHO3Q 二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同意董事徐小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267,348,475 股,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267,348,47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2.340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184,829,781 股,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
股份数量 184,829,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22.3585%;通过网络
方式投票的股东 16 名,代表公司股份 82,518,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998,9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276,1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722,7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7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汤士永律师和陈凯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大连三垒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7,281,2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49%;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931,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2730%;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285,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63,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35,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3.67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3266%。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汤士永律师和陈凯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