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0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大连美吉姆
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
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控股子公司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杰姆”)向
南京宁翔原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广州市迈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
担保方”)提供担保是基于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正常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及早
教中心的业务发展。同时,被担保方提供了反担保措施,相关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审
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担保再确认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控股子公司美杰姆为早教中心提供关联担保,系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
的经营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次关联担保再确认事项金额较小,
且原股东已就上述关联担保对美杰姆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补偿承诺,该关联担保
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关联交易再确认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同意签署《<关于大连三垒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
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签署《<关于大连三垒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暨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签署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在审议前
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签署补充协议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阳 郑联盛 尹月
20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