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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吉姆:2021-110-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1-12-14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1-110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 9:15 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 50 号院 A3 号楼二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石瑜女士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269,834,094 股,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269,834,0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2.645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188,030,194 股,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188,030,1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22.7484%;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81,803,9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9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84,1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
份 276,1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冯泽伟律师和金奂佶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暂停履行<业务托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9,077,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84,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834,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84,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金奂佶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