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28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美吉姆教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
一、对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补偿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及决策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美吉姆教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事先审核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审计业务资质,具备
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
条件和要求。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要。
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阳 尹月 Longsen Ye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