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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吉姆: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2-04-28  

                        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2)第 110ZA0001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
姆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
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 110A014621 号)。我们的审计是依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所就该公司上述财务报表出具的带有解释性说明
的无保留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解释性说明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五、2、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附注十四、2、业绩补偿所述,经美吉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美吉姆公
司、美吉姆下属子公司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霍晓馨
(HELENHUOLUO)、刘俊君、刘祎、王琰、王沈北(以下简称交易对手方)签
署了关于收购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杰姆)100%股权
的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根据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交易对手方承诺
天津美杰姆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 18,000 万元、23,800 万元、30,100 万元。2021 年为天津美杰姆业
绩 承 诺期 的最 后一 年, 扣除 非经 常性 损益后 归 属于 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为
12,889.66 万元,未完成承诺利润。截至本报告报出日止,美吉姆公司尚未与交
易对手方就业绩补偿款的结算安排签署补充协议。

    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中所规定的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
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
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
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
事项。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
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三、解释性说明涉及事项不影响审计意见的依据

    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是对财务报表
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管理层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
告中增加的强调事项段不影响审计意见,发表无保留意见是恰当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