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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0-14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2 年 10 月 13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
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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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召集组员并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
的日常辅助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组织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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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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