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11-1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强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
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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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审计部负责人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
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
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
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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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
门决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
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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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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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原因系责
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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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
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
体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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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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