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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11-1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 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8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签到 .................... 17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21

第七章     股东大会表决与股东大会决议 ........................................... 24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34

第九章     股东大会纪律 ........................................................................... 35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37

第十一章        附        则 ................................................................................ 39




                                                2 / 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及会议程序、

决议内容有效、合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是《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会者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外,亦




                              3 / 39
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4 / 39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下列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对外投资、委托理

财等相关交易事项:

    1、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5 / 39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7、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

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对外

投资设立子公司”等交易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

    (十四)审议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6 / 39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7 / 39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本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的,本章

程规定的有权主体可按照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股东大会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必须经董事会预先评

估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严格遵循审批程序。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

月之内举行。




                             8 / 39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9 / 39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10 / 39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11 / 39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12 / 39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3 / 39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

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八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十九条    计算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14 / 39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15 / 39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6 / 39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签到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

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

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17 / 39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8 / 39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

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

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一致的;




                          19 / 39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

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

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

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20 / 39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

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21 / 39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重大突发情形出现,股东大会主持人应

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

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

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

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大

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22 / 39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

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




                            23 / 39
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召集人有义务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

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遵守股东大会纪

律。

             第七章   股东大会表决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24 / 39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




                           25 / 39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6 / 39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27 / 39
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一)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

届董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8 / 39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

补选时,可以 1/2 多数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

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2、公司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

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

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的提案。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名选举产生和




                          29 / 39
更换。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30 / 39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31 / 39
    (一)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

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

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

返回会场,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32 / 39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33 / 39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34 / 39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

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命令下列人员退

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寻衅滋事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者;




                              35 / 39
    (四)其他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况。上述人员如不服从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

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与会的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六条   股东或代理人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

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发言内容需与股东大会议

题相关。

    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

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

言时间内,股东的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

权。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六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




                              36 / 39
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

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

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或其他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

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

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

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

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

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37 / 39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

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

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38 / 39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存在不一致的,则以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

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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