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2-11-1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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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
人。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
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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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
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
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或牟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
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
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
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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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牟取利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深交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
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交所关联人档
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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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
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深交所认可的履约担保。担保人
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
新的履约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控制权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
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
诺书》,并报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
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
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
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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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
式提交。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
免,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
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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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秘书
在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
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将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
司管理;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或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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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
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
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
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房产、商标、专利、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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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
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
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
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
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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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和把握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
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
的法律规定和出具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
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
益。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
确有必要转让公司股份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
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利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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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之前,
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
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
公允、公平、合理,有利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结合自身履约能力
和资信情况,充分评估股票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开展股票
质押特别是限售股份质押、高比例质押业务,维护公司控制权稳
定。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如存在占用
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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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部解除;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
行不受影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
新老股东更换,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相关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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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交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交所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
司、报告深交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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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
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
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
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第二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
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四十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
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
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
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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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
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
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二条 深交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
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
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
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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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
和内容。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
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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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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