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2022-11-1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保证投资资金及资产安全,提高
投资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和《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
定量的货币资金、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
出资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技术开发
项目以及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二)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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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四)在证券或期货市场购买股票、外汇、期货等;
(五)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六)赠与、资产处置、资产抵押(不含对外担保)、资产
置换;
(七)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
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重大投资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各
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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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重大投资(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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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等交易时,其审批权限分别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第六条第(三)项或者
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规定。
第八条 对于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投资标的为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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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披露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日不得超过一
年。
第九条 公司投资行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
会审批额度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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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出上述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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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公司除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九条标准的,应及时报
董事会批准;达到第六条标准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已按照第六条或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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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或者第九条规定。
第十四条 未达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批额度的投资行为,
由公司董事长决定。董事长行使该职权后,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
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
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
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或下属公司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十六条 证券部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
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
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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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
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
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七条 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
究,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
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报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
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九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
取得相关批文)。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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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
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
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
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
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
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
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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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
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对重大投资决策提出新的规定或存在不一致的,以相关
新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行为涉及关联交易的,执行《大连美
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执行《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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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
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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