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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2022-11-1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保证投资资金及资产安全,提高

投资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和《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

定量的货币资金、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

出资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技术开发

项目以及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二)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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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四)在证券或期货市场购买股票、外汇、期货等;

    (五)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六)赠与、资产处置、资产抵押(不含对外担保)、资产

置换;

    (七)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

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重大投资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各

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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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重大投资(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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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等交易时,其审批权限分别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第六条第(三)项或者

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规定。

       第八条   对于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投资标的为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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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披露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日不得超过一

年。

       第九条   公司投资行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

会审批额度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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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出上述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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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公司除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九条标准的,应及时报

董事会批准;达到第六条标准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已按照第六条或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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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或者第九条规定。

    第十四条   未达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批额度的投资行为,

由公司董事长决定。董事长行使该职权后,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

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

    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

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或下属公司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十六条   证券部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

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

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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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

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

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七条     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

究,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

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报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

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九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

取得相关批文)。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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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

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

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

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

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

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

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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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

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对重大投资决策提出新的规定或存在不一致的,以相关

新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行为涉及关联交易的,执行《大连美

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执行《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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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

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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