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1-1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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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
息。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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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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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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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
五十一条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下列人员皆属内幕信息知情
人: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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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
规定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要
求向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备。
第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
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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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
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
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
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七条和
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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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
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大连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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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
的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
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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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
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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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大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
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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