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1-1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
                         1 / 11
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

息。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2 / 11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3 / 11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巨
                            4 / 11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

五十一条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下列人员皆属内幕信息知情

人: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5 / 11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

规定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要

求向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备。

    第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

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6 / 11
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

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

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

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七条和

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7 / 11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

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大连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
                         8 / 11
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

的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

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9 / 11
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

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10 / 11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大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

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改时亦同。




                           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