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022-11-1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

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公章、法

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

章等)、合同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

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

部门的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

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



                           1 / 10
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

文件、合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

计报表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适用于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

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

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

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六)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四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

管、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




                                2 / 10
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

用,财务总监应在部门内部确定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

使用人并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制度

    (三)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分别授权董事会印章、监

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

刻制由总裁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印章

刻制申请单》,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总裁办公室统一安排

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

章。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

由总裁办公室提出申请,交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




                              3 / 10
    (二)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

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总裁办公室及总裁

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

事长批准;

    (四)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监

事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毕,总裁办公室管理部应留下印模,

发布印章启用通知。

    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并做

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

则进行保管。原则上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

保管印章。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其中,公司公章、




                            4 / 10
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总裁办公室指定专管人员保

管;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

管;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总裁办

公室管理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

理。

       第九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

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若印章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

迅速向总裁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

失。

       第十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

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

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

时,印章应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




                                5 / 10
接手续。

    第十三条   印章持有情况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

部分,如员工持有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

职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

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

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

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审批后方可用

印章。印章使用的签批权限如下:

    (一)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使用须遵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中

的规定,经相应审批权限人签字批准后经办人方可用印。

    (二)加盖董事会印章,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




                           6 / 10
准。加盖监事会印章,须经监事会主席批准。

    (三)所有文件需要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

印章时,经办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的

规定提交经相应审批权限人签字批准的《用印审批单》方可用

印。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因审批人外出无法签字或者在线

上系统审批而又急需用印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审批人同

意盖章的证明资料或办公系统同意记录替代审批权限人签字,

但须尽快履行事后补签手续。

       第十八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由文件使用部门负责

销毁并制作文件销毁台账。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等文

件上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室应建立用印登记台账,该台账应注

明印章使用日期、部门、用印人、用途、用印数量和批准人

等,盖章依据及重要资料的盖章原件须复印留底。各类印章登




                              7 / 10
记簿、审批单要编号使用,按年装订成册,保留时间永久。

    第二十条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

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发起《印章使用

审批单》,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由印章

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

人凭审批完成《印章使用审批单》,填写《印章外携责任书》,

方可带离公司。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

项,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员工须外借印章的,

印章保管人须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公章名称、外借日期、外借

用途、借用人、批准人、保管人、归还日期等信息。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

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8 / 10
任,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分、经济处罚,并在构成犯

罪的情况下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1、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的;

    2、印章专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

的;

    3、签批人超越用印审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4、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管理人员仍擅自用印

的;

    5、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管理人员仍然用印的;或印

章专管人员虽拒绝用印但未及时向上级汇报存在越权签批情况

的;

    6、印章管理人员无适当理由,拒绝用印的;

    7、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8、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9 / 10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