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1-1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美吉
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
部门。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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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
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
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
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
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中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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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
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
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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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责任人
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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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事业部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
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
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
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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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
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
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
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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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
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
变化的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
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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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
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
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
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
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
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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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有关招股说
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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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
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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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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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
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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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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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迫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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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
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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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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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进行沟通,但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与公司有关的传闻,发现
后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供传播证据。公司无法判断媒体信
息是否为传闻的,应立即咨询深交所。
公司董事会应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
核实,并在前述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按照深交所的要求
编写、披露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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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
展工作;
(五)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事业部的主
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事业部重大信息汇
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
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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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
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
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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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
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证券部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
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五十二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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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
下属子公司以及事业部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
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
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
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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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
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
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签字;
3、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
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其他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
字。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
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联系指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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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
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
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
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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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
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
等函件。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
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向所涉及的主
管部门或下属公司以及事业部收集、核实相关信息。公司各
主管部门或下属公司以及事业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当董
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关部门或下属
公司应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以及事业部核实情况
完毕后,应按时如实地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
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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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交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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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
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
公司证券部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节 信息披露行为规范
第五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六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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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
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
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
第六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六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
第六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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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
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
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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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
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
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
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
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
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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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
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
即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
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
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公司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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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实施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
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信
息披露提出新的规定或存在不一致的,以相关新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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