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11-1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
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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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
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规定: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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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
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
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证券
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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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
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
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
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
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
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
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
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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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
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
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
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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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
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
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
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
论。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
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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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
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管理层根据相关证券投
资及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公司相关专人或部门对证券投
资及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事项资
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交易账
户进行管理,负责制订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应急处理预案,
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并针对各类衍
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
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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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交易相关法律文件的拟订及合同的审核,并就相关项目的合法、
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或
法律顾问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等高风险投资的实施情况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项目进行审计与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就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是
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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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及衍生品
交易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信息
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在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
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防范制
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
保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
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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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会
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及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
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合规性、
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
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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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
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
行止损规定。
公司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
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
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
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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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
确列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
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
易,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相关
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
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
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
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
违法的,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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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
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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