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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11-1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确保

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

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1 / 20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

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诚信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投票表决时,应

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 20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3 / 20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管理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



                              4 / 20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

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

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 / 20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6 / 20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履以

如下决策程序:

    (一)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不足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交

易金额不足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不足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决定。

    (二)超过前述第(一)规定的金额,但交易金额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 5%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决定;

    (三)单笔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7 / 20
    第十一条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

均由董事长批准决定;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条标准的,适用第十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8 / 20
    已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在提交有权机构审批之前,交易各方应

当事先拟订协议,对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

细的约定。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

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事先

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相应条款中载明“本协议自双方有权机构批

准后生效。”

    日常关联交易原则上每年度签署一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

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

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关联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第十六条   对于日常性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于年度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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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前,对关联交易的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根据预计金额的大

小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决策权限。

    针对偶发性的关联交易或年度董事会之后新增的日常性关

联交易,公司可根据该笔交易的数额决定审批权限。未履行董事

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

规定进行累计。当累计达到董事会批准权限的,应该提交董事会

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

联交易)应当事先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并签署事先认可意见。当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明确表示同意时,公司方可将该关联交易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10 / 20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适用于自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适用于法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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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

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保荐意见。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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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



                               13 / 20
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14 / 20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

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

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

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

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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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深交

所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

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

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但提前确定

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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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未签署书面协议

的关联交易,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资金的收付手续,业务部门不得

办理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下简称“产权”)交割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各方签署的协议应当

有明确的金额和收付时间,协议金额应经有权机构批准。财务部

门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付资金,时间不得提前

或延后,金额不得增加或减少。

    第二十九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协议可以不载明协议金额,但



                            17 / 20
应当在年初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各类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进行合理的预计,并根据预计的总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

决策权限,提交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当公司在执行

的过程中发现其年度发生额将超出原预计总金额时,公司应当根

据超出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决策权限,重新提交相应

的决策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生变

化的,公司应当重新签署协议,并根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权限

提交有权机构重新审议。

    第三十一条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根据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

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18 / 20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

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议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汇

报。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有异议的,可对有

关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调查发

现关联交易异常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查看审计部对关联交易的审计报

告,发现异常的,可以要求审计部或相关业务部门作出解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以下”、“以上”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

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9 / 20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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