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吉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1-1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性关系的发展,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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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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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并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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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
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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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
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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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
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
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
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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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
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
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
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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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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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可将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
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
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
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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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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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
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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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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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
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
训。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九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
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
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一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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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
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
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由证券事务部存档,存档期
限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三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事务部向其索要预
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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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
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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