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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吉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3-04-07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3-020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星期四)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 9:15 至 2023 年 4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 50 号院 A3 号楼二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英女士。
    6、会议的通知: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1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4 名(其中 7 名为关联股东,1 名关联股东
现场出席并已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人数不重复计算),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248,219,5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1883%。现场出席 2 名(1 名关联
股东现场出席并已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人数不重复计算),1 名股东现场投票,代
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66,395,4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2369%;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13 名(其中 7 名为关联股东),代表本次会
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81,82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14%。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其中 4 名
为关联股东),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28,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0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量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其中 4
名为关联股东),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28,2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34%。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许雪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
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8,219,5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王琰、王沈北、刘祎、叶慧玉、霍晓馨、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刘俊君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许雪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