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
过认真调研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
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二、关于拟出售部分非经营性闲置资产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出售非经营性闲置资产,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公司资
产运营效率,优化资产结构。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位于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沿丰街 12 号与高新区景山
路 66 号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出售给吉林
市领先同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标的资产的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 4,700 万元。
(本页无正文,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普峰、韩光、于雷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