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融钰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告2019-02-28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19-017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或“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知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融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开谴责处
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分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融钰集团拟引入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核国财”)作为战略股东,双方三年内拟共同打造规模 50-100 亿元人民币
的基金投资平台,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同时,公告还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
资委下属中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
并对国资中核集团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但融钰集团并未对中核国财是否为央
企身份进行核实,也未说明中核国财与国资中核集团的关系。
    7 月 18 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中
核国财母公司为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以下简称“深圳中核
(香港)”),但无法确认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因此无法确认其是否与央
企存在关联关系。7 月 18 日晚间,《证券时报》等媒体对中核国财的央企背景提
出质疑。7 月 19 日,国资中核集团下属企业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
深圳)(以下简称“深圳中核”)在官网发表声明,表示其与深圳中核(香港)、
中核国财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7 月 31 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及独
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称,中核国财与国资中核集团不存在关系,也无证据表明
中核国财属于其他央企。公告同时披露,融钰集团在《战略合作协议》中提及公
司为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着重介绍国资中核集团的原因“仅是对公司具
有相关国资企业供应商资质的确认”。
    融钰集团在签订上述协议前未取得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来确认中核国财的
央企背景,融钰集团在公告中不仅未进行必要的说明和提示,反而强调上市公司
为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对国资中核集团做重点介绍。同时,融钰集团
还称本次合作是“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融钰集团所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相关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出现快涨快跌情形,同时公共媒体出现了关于融钰集
团违规行为的负面报道。
    融钰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5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
    融钰集团董事长尹宏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3.1 条的规定,对融钰
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融钰集团总经理江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融钰
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尹宏伟,总经理江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对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公开谴责处分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
诚挚的歉意。
    三、公司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谨慎行使投票权、监督权,认真组织
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
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四、有关事项的整改
    今后,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
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