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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融钰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9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19-035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在境内
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
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2、变更日期
    因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拟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
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
执行。
    3、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审批程序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金融资产的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变更前,公司按照持
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
和应收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
期投资”。变更后,公司将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
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
发生损失法”,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
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
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
险。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
新旧准则转换累计影响结果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公司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 2018 年可比数,
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变更有关的会计政策。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权
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
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
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