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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融钰集团: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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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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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20 年 8 月 15 日,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

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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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 19 号楼保利国际广场 T1-2703A 召开。由半数以上董

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马正学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8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8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8 月 26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6%。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0 年 8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股份 200,464,0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648%。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20 名,

代 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00,494,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68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下同)共计 17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464,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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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552%。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马正学先生、邓强先生为计票人,本所

律师、监事李燕京先生为监票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

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0,330,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166 股,占参与

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817%;反对 163,900 股,占参与表决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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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00,330,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166 股,占参与

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817%;反对 163,900 股,占参与表决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200,330,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3%;反对

16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00,166 股,占参与

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817%;反对 163,900 股,占参与表决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1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投票表决,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开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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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1.1 选举陆璐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00,153,610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3,610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4.1.2 选举牛占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00,171,812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1,812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4.1.3 选举脱玉婷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00,163,614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3,614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4.1.4 选举贺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00,163,607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3,607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4.1.5 选举潘桂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00,155,604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5,604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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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独立董事候选人

4.2.1 选举邱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00,155,605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5,605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4.2.2 选举姜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00,155,604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5,604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4.2.3 选举陈亚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00,155,606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5,606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投票表决。

5.1 选举苗壮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200,255,606 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5,606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5.2 选举李燕京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200,255,60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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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5,606 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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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金奂佶


                                             经办律师:
                                                          冯泽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