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运: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2018-12-11
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
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就
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现金管理收益,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补充确认 2018 年 11 月 23 日湖北天元物流发展
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办理结构性存款的事项;同意公司及实
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 6.5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何德明
吴奇凌
彭学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