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运: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8-12-11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
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就
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胡军红先生、胡学进女士的履历资料,胡军红先生、
胡学进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胡军红先生、胡学进女士作为董事候选人符合
上市公司董事任职条件。公司董事会履行的提名、任免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胡军红先生、胡学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 何德明
吴奇凌
彭学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