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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昌交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9-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 2018 年 12 月 24 日湖北证监局下发

       的《关于组织辖区上市公司开展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鄂

       证监公司字[2018]108 号)及近期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规则一系列变化

       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事项和奖惩事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作;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
的其他职权。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

       理层负责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