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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昌交运: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3月)2019-03-29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
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
定设置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略发
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证券事
务部和投资发展部共同组成,由证券事务部主办,投资发展部协办。
    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主要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
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交
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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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
关部门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 30 天,将公司中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将拟订的方案
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研究重大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
关部门拟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 7 天,将公司重大
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
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包括技术的
先进性、产品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研究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
关部门拟订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 7 天,将公司重大
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可行性,
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的风险、项目的收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
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战略发展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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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和讨论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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