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运: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0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湖北
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交运”、“公司”)2016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
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注册地址
主塔 19 层、20 层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要办公地址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陈志宏、谭韫玉
联系人 陈志宏、谭韫玉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627
注册地址 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江永
董事会秘书 胡军红
联系电话 0717-645143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0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44 号文核准,宜昌交运以非公开发行的方
式发行 5,162.62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19.37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 99,999.99 万元,扣除主承销商发行费用 1,50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
98,499.99 万元(含应付未付的审计费、律师费及发行费用等)已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信会师报
字[2017]第 ZE10555 号《验资报告》。扣除实际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股份登
记费等费用后,该次募集资金实际净额为 98,458.84 万元。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广州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
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
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宜昌交运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
形成了工作记录。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5、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截至本总结报告出具日,宜昌交运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提交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的专
项意见和募集资金相关专项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广州证券持续督导小组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2018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对宜昌交运进行了现场检查。
9、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培训并出具现场培训报告,广州证券持续督导小组
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对宜昌交运相关人员进行了持续督导
专项培训。
10、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必要的核查。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宜昌交运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为
钱亮先生和陈志宏先生,持续督导期间,原保荐代表
人之一钱亮先生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事由
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
保荐代表人谭韫玉女士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接替钱
亮先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
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 或其保荐
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
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发行人
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
各自的工作职责。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宜昌交运本次
持续督导期间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
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
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宜昌交运 2016 年非公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
相关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宜昌交运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名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志宏 谭韫玉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张永衡
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