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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昌交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03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21-050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殷俊。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8 名,代表

股份 250,840,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7,806,244 股的

44.177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176,654,1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11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股份 74,186,24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5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 43,074,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6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840,3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074,77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50,840,3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074,77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秦生伟律师、周芬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