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
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委托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温州市龙湾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龙湾法院已于近
日受理,并向公司送达了案号为(2018)浙 0303 民初 6340 号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
2180 号旭日小区 1 幢 108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担任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被告 1: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
处小马家驻地(新 104 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349284771J。
法定代表人:王德强,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被告 2:王德强,男,1973 年 8 月 8 日生,汉族,地址:山东省临邑县临邑
镇后八里庙村 53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81973********。
(二)诉讼请求
1、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1 立即偿还赊欠货款总计 16,410,852.1 元(大
写: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零捌佰伍拾贰元壹角);
2、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1 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本金按
16,410,852.1 元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 2018
年 8 月 16 日开始计算至被告 1 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 100,000.00 元(大
1
写拾万元整);
3、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1 支付合同违约金 1,074,600.00 元(大写:
壹佰零柒万肆仟陆佰元);
4、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2 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 1 于 2018 年 5 月 7 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
告 1 供应产品名为稀释沥青、数量为 15,000 吨、单价为 3,582 元/吨,合同金额
总计 53,730,000.00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 1 供应了货物,且被告 1 接收了该批货物。经
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向被告 1 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为 14,936.04 吨、结算总金额
为 48,150,852.1 元。
然被告 1 在 2018 年 5 月 17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期间共向原告支付了货款
31,740,000.00 元后,尚赊欠货款 16,410,852.10 元。经原告多次多方面催讨,被
告 1 均拒付剩余赊欠的货款。
被告 1 的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
告 1 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作为违约金、同时需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
失包括利息损失及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
此外,被告 1 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2 作为被告 1
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 2 无法证明
被告 1 的财产独立于被告 2 的财产的,应对被告 1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已向龙湾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财产
保全措施。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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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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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3、《诉前财产保全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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