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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关于收到(2018)鲁1424民初3253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及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鲁 1424 民初 3253 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
               书及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 于2019年1月2日
收到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邑法院”)的(2018)鲁1424民初3253号
《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开庭传票》的主要内容
    临邑法院定于2019年1月16日14时就案号为(2018)鲁1424民初3253号原告为德
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诉被告仁智股份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
庭审理。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小
马家驻地(新10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德强
    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
旭日小区1栋108室,法定代表人:陈昊旻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74600元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赔
偿因被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7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为原
告并交付给原告开具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45513035.28元,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4、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RZ-XC201805-01的产品销售合同,被
告在2018年5月20日向原告交付第一批8891.18吨稀释沥青和2018年6月18日向原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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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的第二批6116.86吨稀释沥青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具体表现在货物存在刺激性气
味,第一批货物达到原告公司发现质量问题后,原告于2018年6月18日与被告共同向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提交了第二批货物的检测标本,经过该机构检测
确认被告交付的上述货物存在刺激性气味等质量问题,原告委托山东路泰沥青有限公
司对上述产品加工生产的柴油存在异味,有泡沫、无闪点、馏程不好、直馏汽油馏程
长等问题,给原告造成700万元的损失,另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日期交付货物,按照
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74600元。原告已支付被告货款31740000
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开具53500895.2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尚有45513035.28
元的货物未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有义务履行开票义务。
    3、《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临邑法院在受理了申请人德州协诚与被申请人仁智股份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
于2018年12月13日向临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仁智股份名下银行存
款8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临邑法院认为,申请人德州协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
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4、新增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1)新增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序号 被冻结账户的 开户银行           账户类型     申 请 冻 结 金 实际冻结金额
      单位名称                                    额(元)     (元)
1     浙江仁智股份 中 信 银 行 温 州 一般存款户   8500000      56661.27
      有限公司      分行
2     浙江仁智股份 招 商 银 行 绵 阳 一般存款户   8500000      909273.31


                                     2
      有限公司       分行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油服业务、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及大
宗贸易业务。其中,油服业务主要由上市公司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石化科技”)经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主要由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智新材料”)经营,大宗贸易业务主要由上市公司及上海衡
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经营。石化科技、仁智新材料及上海
衡都均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运营,经自查业务开展和现金周转情况正常。
    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均为一般存款户,被冻结资金金额较小,不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暂时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
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实行其他风险
警示的情形。
    在本次账户被冻结事项解除之前,不排除后续公司其他账户继续被冻结的情况发
生。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

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
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委托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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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8)鲁1424民初3252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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