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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9-03-23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湖州贸联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
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温州中院已于近日受理,并向公司送达了案号
为(2019)浙 03 民初 184 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的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
2180 号旭日小区 1 幢 108 室。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董事长
     被告: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嘉年华国
际广场 C 座 C2301 室-1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02329868374A
    法定代表人:施升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签订《战略采购协议》;
    2、解除原、被告于 2018 年 06 月 26 日签订的协议编号为 MLRZ180626A 的
《长约销售协议》;
    3、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全年合约保证金共计 7850 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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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因经营需要,自 2017 年起开始向被告采购产品-乙二醇。双方形成稳
定供销关系之后,即以签订长约合同的方式合作。2017 年 12 月 1 日,原告与被
告签订《战略采购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 1 年,被告全年需向原告提供乙二醇
不少于 30000 吨。原告在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可陆续分批次支付供方年度
交易总额的 10%作为全年履约保金,双方依据协议签署书面终止协议,所有货物、
款项清算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将保证金无息退回给原告。双方依据协议
另行签订每一个批次的产品购销合同作为协议的附件,采购价格根据产品购销合
同当期的市场价协商确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之后订单情况于 2017.12.6 至 2018.3.30 分 6 笔向被告
支付共计 2850 万元全年履约保证金。
    至 2018 年 6 月,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数量已超原全年的计划采购量 30000
吨,2018 年 6 月 26 日,双方协商补充签订了编号为 MLRZ180626A 的《长约销
售协议》,约定被告再向原告增加全年供货 45000 吨,原告在协议执行日起,支
付被告 50000000 元/伍仟万元整作为全年合约保证金。原告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
向被告支付 5000 万元保证金。
    长约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按约向原告提供乙二醇产品,自 2017 年 6 月 14
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原、被告共签订了 35 份《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共向原
告供货 34 批次,原告均按各购销合同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
    2018 年 12 月 1 日,双方签订的《战略采购协议》到期,被告按约应当退还
原告履约保金 2850 万元,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返还,并且拒不与
原告签署终止协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催讨,被告
也不予答复。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有违诚实信用交易
原则,被告拒不退还原告保证金的行为,原告有合理理由推断被告继续履行其他
合同的有效性,遂决定终止与被告所有合同。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
令解除原告、被告 2 份长约合同,立即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 7850 万元,并原告




                                     2
保留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将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的标准。本次公告前公司累计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及金额        状态

号

 1    仁智股份       广东中经通达供应 合同买卖纠纷              500 待审理

                     链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2    仁智股份       湖州贸联机械设备 买卖合同纠纷              336 待审理

                     有限公司

合               -                  -                -          836             -

计

     本次公告诉讼金额合计为 8696 万元(未包含明确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
等)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9%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达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的披露标准。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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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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