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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关于诉讼进展公告2019-04-08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因与德州协诚
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委托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二、公司的诉讼请求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
2180 号旭日小区 1 幢 108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担任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被告 1: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
处小马家驻地(新 104 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349284771J。
    法定代表人:王德强,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被告 2:王德强,男,1973 年 8 月 8 日生,汉族,地址:山东省临邑县临邑
镇后八里庙村 53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81973********。
    (二)诉讼请求
    1、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1 立即偿还赊欠货款总计 16,410,852.1 元(大
写: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零捌佰伍拾贰元壹角);
    2、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1 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本金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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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10,852.1 元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 2018
年 8 月 16 日开始计算至被告 1 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 100,000.00 元(大
写拾万元整);
    3、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1 支付合同违约金 1,074,600.00 元(大写:
壹佰零柒万肆仟陆佰元);
    4、请求龙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2 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调解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经龙湾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偿还贷款总计 16,410,852.1 元
(大写: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零捌佰伍拾贰元壹角),具体还款期限及开票时间约
定如下:
    1、第一期:截止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被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
货款 50 万元,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 10 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
青、金额为 50 万元、税率为 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二期:截止 2019 年 5 月 30 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550 万元,原告收
到该期足额货款后 10 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 945.869
万元(550 万元+395.869 万元)、税率为 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
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第三期: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200 万元,,原告
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 10 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 595.869
万元(200 万元+395.869 万元)、税率为 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
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第四期:截止 2019 年 7 月 30 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200 万元,,原告
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 10 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 595.869
万元(200 万元+395.869 万元)、税率为 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




                                     2
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第五期:截止 2019 年 8 月 30 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200 万元,,原告
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 10 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 595.869
万元(200 万元+395.869 万元)、税率为 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
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第六期: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200 万元,,原告
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 10 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 595.869
万元(200 万元+395.869 万元)、税率为 16%(国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
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第七期:截止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241.08521 万元,,
原告收到该期足额货款后 10 日内开具并向被告交付品名为稀释沥青、金额为
636.95421 万元(241.08521 万元+395.869 万元)、税率为 16%(国家税率调整
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原告同意被告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
    (二)被告未按第一条约定履行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支付款
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乘以尚未偿还
总贷款计算,从最开始未支付的当期支付时间截止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止),但原告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导致被告有限公司延迟支付货款的,被告无需支
付利息。
    (三)原告未按第一条约定的品名、期限、数额、税率向被告开具并交付发
票的,被告有权就“当期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的金额乘以税率 16%(国家调整税率
的,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作为已支付货款在下一期需支付的货款中直接予以
扣除。
    (四)被告确认发票的邮寄地址及收件人,原告按前述地址向被告邮寄发票,
视为有效交付。
    (五)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二王德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双方就 2018 年 5 月 7 日签订的《产
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rz-xc201805-01)产生的权利义务除本调节书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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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外,不存在其他争议,双方均放弃其他权利义务。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节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
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调解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取决于被告对调解协议的履行结果,履行情况
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排除被告违反调解协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可能,公司
可能存在无法按期收回上述款项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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