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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9-04-08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因与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起
诉状》。上海中院已于近日受理,并向上海衡都送达了案号为(2019)沪 01 民
初 79 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的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
路 26 号 108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125852040
    法定代表人:尤继进,执行董事
    被告: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嘉年华国
际广场 C 座 C2301 室-1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02329868374A
    法定代表人:施升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签订《战略采购协议》;
    2、解除原、被告于 2018-04-12 签订签订的协议编号为 MLHD180412A 的《销
售协议》;
    3、解除原、被告于 2018-04-12 签订签订的协议编号为 MLHD180416A 的《销
售协议》;
    4、解除原、被告于 2018-06-20 签订的合同编为号 MLHD180620A 的《MEG



                                   1
销售合同》
    5、解除原、被告于 2018-06-28 签订的合同编为号 MLHD180628A 的《MEG
销售合同》
    6、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共计 10210 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7、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10 万元。
    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因经营需要,自 2016 年起开始向被告采购产品-乙二醇。双方形成稳
定供销关系之后,即以签订长约合同的方式合作。2017 年 12 月 4 日,原告与被
告签订《战略采购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 1 年,被告全年需向原告提供乙二醇
不少于 40000 吨。原告在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可陆续分批次支付供方年度
交易总额的 10%人民币叁仟壹佰零壹万圆作为全年履约保金,双方依据协议签署
书面终止协议,所有货物、款项清算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将保证金无息
退回给原告。双方依据协议另行签订每一个批次的产品购销合同作为协议的附件,
采购价格根据产品购销合同当期的市场价协商确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7.12.5 至 2018.1.8 分 7 笔向被告支付共计 3030 万元全年履约保证金,之后根
据价格调整,确定履约保证金为 2880 万元,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退还了 150
万元保证金。
    至 2018 年 4 月,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数量已超原计划 40000 吨,2018 年
4 月 12 日,双方协商签订编号为 MLHD180412A 的《销售协议》,约定被告增
加再向原告全年供货 15000 吨,原告在协议执行日起,支付被告 15000000 元/
壹仟伍佰万元整作为全年合约保证金。原告于 2018-04-16 向被告支付 1500 万元
保证金。之后因原告乙二醇需求量大增,又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与被告签订编号
为 MLHD180412A 的《销售协议》,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
MLHD180620A《MEG 销售合同》,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
MLHD180628A《MEG 销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年合约保证金。截
止 2018 年 6 月 28 日,向被告支付了全年合约保证金共计 102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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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也一直按约向原告提供乙二醇,自 2017 年 12 月 25 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原、被告共签订 107 份《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共向原告供货 106 批次,原
告均按各购销合同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
    2018 年 12 月 3 日,双方签订的《战略采购协议》到期,被告按约应当退还
原告履约保金 2880 万元,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返还,并且拒不与
原告签署终止协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催讨,被告
也不予答复。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有违诚实信用交易
原则,被告拒不退还原告保证金的行为,原告有合理理由推断被告继续履行其他
合同的有效性,遂决定终止与被告所有合同。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上海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
令解除原告、被告 5 份长约合同,立即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 10210 万元,并原告
保留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
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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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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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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