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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承诺函等2019-04-09  

						                         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承诺函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设立或指定特定主体,
将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上市公司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等的诉讼事项涉及的应付票据及其他相应的债权债务、上市公司与江苏伊
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涉及的应付账款及其他相应的债权债
务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划转至该特定主体,并以所持上述特定主体的 100%股权
作为置出资产,与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元精化”)的股东科元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科元精化 97.37%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
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科元精化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进
行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
一,经过认真自查,就相关事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
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
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
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
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
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
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或者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和及时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8 日
                    宁波科元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承诺函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设立或指定特定主体,
将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上市公司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等的诉讼事项涉及的应付票据及其他相应的债权债务、上市公司与江苏伊
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涉及的应付账款及其他相应的债权债
务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划转至该特定主体,并以所持上述特定主体的 100%股权
作为置出资产,与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元精化”)的股东科元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科元精化 97.37%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
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科元精化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进
行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宁波科元天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方之一,经过认真自查,就相关事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
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
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
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
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
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
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或者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科元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宁波科元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8 日
            宁波永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承诺函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设立或指定特定主体,
将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上市公司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等的诉讼事项涉及的应付票据及其他相应的债权债务、上市公司与江苏伊
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涉及的应付账款及其他相应的债权债
务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划转至该特定主体,并以所持上述特定主体的 100%股权
作为置出资产,与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元精化”)的股东科元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科元精化 97.37%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
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科元精化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进
行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宁波永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本次
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经过认真自查,就相关事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
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保
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
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
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
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
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
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或者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永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宁波永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 年 4 月 8 日
            宁波韩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承诺函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设立或指定特定主体,
将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上市公司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等的诉讼事项涉及的应付票据及其他相应的债权债务、上市公司与江苏伊
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涉及的应付账款及其他相应的债权债
务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划转至该特定主体,并以所持上述特定主体的 100%股权
作为置出资产,与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元精化”)的股东科元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科元精化 97.37%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
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科元精化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进
行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宁波韩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本次
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经过认真自查,就相关事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
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保
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
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
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
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
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
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或者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韩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宁波韩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 年 4 月 8 日
            宁波柯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承诺函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设立或指定特定主体,
将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上市公司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等的诉讼事项涉及的应付票据及其他相应的债权债务、上市公司与江苏伊
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涉及的应付账款及其他相应的债权债
务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划转至该特定主体,并以所持上述特定主体的 100%股权
作为置出资产,与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元精化”)的股东科元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科元精化 97.37%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
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科元精化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进
行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宁波柯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本次
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经过认真自查,就相关事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
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保
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
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
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
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
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
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或者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柯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宁波柯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 年 4 月 8 日
            宁波升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承诺函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设立或指定特定主体,
将上市公司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上市公司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等的诉讼事项涉及的应付票据及其他相应的债权债务、上市公司与江苏伊
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涉及的应付账款及其他相应的债权债
务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划转至该特定主体,并以所持上述特定主体的 100%股权
作为置出资产,与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元精化”)的股东科元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科元精化 97.37%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
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科元精化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进
行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宁波升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本次
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经过认真自查,就相关事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
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保
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
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
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
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
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
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或者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升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宁波升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