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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9-04-17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上海苏克
实业有限公司、罗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浦东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递交
了《民事起诉状》。近日浦东法院及龙湾法院已于近日受理,并向公司送达了案
号为(2019)沪 0115 民初 33828 号及(2019)浙 0303 民初 2339 号的《案件受
理通知书》,案件的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
2180 号旭日小区 1 幢 108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一: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 416 号 4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988498493。
     法定代表人: 罗成才,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二:罗成才,男,汉族,1987 年 10 月 15 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桥头镇凤山路 70 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7********。
    (二)案件一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SHSK-20170111-XY-001《产品购销合同》;



                                    1
    (2)请求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预付款 25743736.72 元及违约金 5148747.344
元或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 25743736.72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 10 万元;
    (4)判决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上述两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9 月起至 2018 年 7 月,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共计签订采购合同
200 多份,交易额达 6 个多亿。随着合作时间的递增,双方之间形成了信赖利益。
2017 年 1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SHSK-20170111-XY-001《产
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数量为:15000 吨/月,合作期限为: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共计 12 个月;结算价格为:安迅思当月人民币均
价减 10 元/吨;预付款:原告需支付被告 7000 万元作为全年合约预付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一下单,2017 年原告向被告下订单大概
135 份左右,累计达 6 万多吨,累计金额达 4 个多亿。2017 年 1 月至 12 月的订
单合同,有部分合同货款系从 7000 万全年预付款中予以扣除,其他订单金额原
告均按照订单约定予以支付。截止 2017 年 12 月末,原、被告对账,被告一尚欠
原告预付款 25743736.72 元。原告要求被告一返还剩余预付款,被告一直予以推
拖。原告也因此终止了 2018 年的相关合作。被告拖欠原告预付款不还的行为,
已构成违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二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SKRZ-20171229-XY-001《战略采购协议》、合同编号为:SKRZ-20180622-XY-001
《战略采购协议》;
    (2)请求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保证金 3790 万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
失以 3790 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
    (3)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 10 万元;
    (4)判决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上述两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9 月起至 2018 年 7 月,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共计签订采购合同
200 多份,交易额达 6 个多亿。随着合作时间的递增,双方之间形成了信赖利益。
2017 年 12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SKRZ-20171229-XY-001《战
略采购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全年合计不少于 96000 吨;原告向
被告支付年度交易总额的 10%作为全年履约保证金,被告可根据实际到账保证金
金额,对供货量按比例进行调整。原告于 2018 年 1 月 3 日支付保证金 660 万,
截至 2018 年 6 月,被告向原告供货额达 7000 万。2018 年 6 月后,原告要求被
告继续供货,被告要求原告先行支付合同编号为:SKRZ-20171229-XY-001《战
略采购协议》约定的保证金。原告考虑到,全年 96000 吨的采购量可能无法达到,
故 与 被 告 协 商 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 , 另 行 签 订 合 同 编 号 为 :
SKRZ-20180622-XY-001《战略采购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乙二醇,全
年不少于 42000 吨,原告支付被告全年履约保证金 3200 万元。原告于 2018 年 6
月 25、26 日支付被告全年履约保证金 3200 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下单,并在此期间多次要求被告返还 2017
年剩余预付款,被告一直予以推拖。原告考虑到被告履约能力,故欲提前终止《战
略采购协议》,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仅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退还保证金
70 万元,尚欠 3790 万保证金未予以退还。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
裁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3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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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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