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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2-26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20-01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上海苏克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苏克”)、罗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公
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二、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师转达的《民事判决书》,浦东法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 上海苏 克于 本判决 生效之 日起十 日内向 原告 仁智股 份返还
25,743,736.72 元;
    2、被告上海苏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仁智股份赔偿利息损失
(1.以 25,743,736.72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以 25,743,736.72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
    3、被告罗成才对被告上海苏克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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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驳回原告仁智股份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律师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1,018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820 元,合计 176,838 元,
由原告仁智股份负担 661 元,被告上海苏克、罗成才负担 176,17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浦东法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
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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