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仁智: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20-04-2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0]00441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
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 1-2
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出 具 带 强 调 事 项 段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涉 及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核字[2020]004412 号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
股份)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
大华审字[2020]007724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所
述,因贵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对贵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贵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
字 2019074 号)。截至报告日,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
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本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
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
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
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
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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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0]004412 号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
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
保留意见;
2、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
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
的关键审计事项。
审计报告中“三、强调事项”段落所述事项的目的是提醒财务报
表使用者关注相关事项。基于上述审计准则的要求,我们发表了无保
留的审计意见,但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强调事项”。
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事项,且上述强调事项不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勇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岑榆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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