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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4-2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的规定,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 2,0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6.09%,实际已发生的担保金额为人
民币 1,800 万元,上述担保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担保。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逾期担保情形。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2019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19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
了报告,并与公司经营层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检查了公司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应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三、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公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
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
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
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子公司”)经
营需要,公司为新材料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本次担保有利于新材料
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为新材料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
且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及快速办理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需要,提高审批
效率,申请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9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认为:
2019年度公司所披露的薪酬真实、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根据相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
告无异议。
    2、我们同意《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更好地
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傅冠强、李薇薇、童国林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