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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6-16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20-04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或“仁智公司”)
于2018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
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8),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
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汇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具体内容
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商业汇票
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本案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商业汇票
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广州中院”)已受理本次案件,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商业汇
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31),广州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二、本案诉讼进展情况
    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
时公司”)因不服原审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



                                     1
起上诉,具体如下: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
    原审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毅
    原审被告: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麦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祚乐
    2、诉讼请求:
    (1)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事实与理由:
    (1)无锡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案所涉票据纠纷属于经济
纠纷案件,并无经济犯罪行为。仁智公司在向无锡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向无
锡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存在票据诈骗,仁智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无锡经侦查明盈
时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已经向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审判决遗漏该重要事
实。本案案由为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并不具有经济犯罪嫌疑。
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 11 条规定的情形。
    (2)至今并无任何公安机关就存在票据诈骗刑事立案。
    (3)无论是盈时公司是否涉嫌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是否涉嫌建邺法院
法律文书所陈述犯罪行为,均不应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1)首先,本次融资的
主体为广州中经通达公司,并经合法备案,盈时公司并未利用票据向不特定公众
融资,未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行为;其次,无论是盈时公司是否涉嫌违反国家特




                                  2
许经营规定,均不影响其享有的票据权利,本案审理结果与其是否涉嫌违反国家
特许经营规定等无关。2)建邺法院案件的案由为借款纠纷,而非票据纠纷,建
邺法院的法律文书并未陈述盈时公司涉嫌票据诈骗,因此建邺法院案件与本案无
关。
三、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师转达的由广东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具体
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
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
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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