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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4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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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九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师、洪晨晨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仁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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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9 月 1 日
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
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
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 14 点 45 分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京基滨河时代广场 A 座 2405 室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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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1,582,3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804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部分公司董事、部分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
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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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509,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 7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056%;反对 7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509,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 7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056%;反对 7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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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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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孔维维




                                                  洪晨晨




                                                 202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