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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6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20-08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下午14:45;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2405室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温志平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10日(星期四);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81,582,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040%。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人 共 1 名, 共计持有 公司 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1
81,387,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5,3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 7 人,代表股份 195,3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4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95,35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7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509,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99.9105%;反对 73,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056%;反对 7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509,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99.9105%;反对 73,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056%;反对 7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9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2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符合《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9 月 16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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